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1 年 07 月 27 日
第 106 條
使用電力驅動之攜帶用研磨機、桌上用研磨機或床式研磨機,應符合下列
規定:
一、電氣回路部分之螺絲,具有防止鬆脫之性能。
二、充電部分與非充電金屬部分間之絕緣部分,其絕緣效力具有國家標準
    CNS 3265「手提電磨機」規定之絕緣性能。
三、接地構造之設置,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3265 「手提電磨機」之接地
    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