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制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第 106 條
本法施行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於本法施行後,仍依職業災害
勞工保護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一、已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等規定受理職業疾病認
    定或鑑定,其處理程序未終結。
二、已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十條或第二十條受理事業單位、職業訓練
    機構或相關團體之補助申請,其處理程序未終結。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不再適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