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三項至第六項、第十五條第一款 至第四款、第十九條第五項、第六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條之一、 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至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及第六 十四條有關職業災害保險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自本法施行之日起, 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