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制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第 107 條
勞工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三項至第六項、第十五條第一款
至第四款、第十九條第五項、第六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條之一、
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至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及第六
十四條有關職業災害保險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自本法施行之日起,
不再適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