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資格遴用者,應於任用後二年內完成身心障礙專 業訓練四十小時以上,成績及格,取得結訓證書。 以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資格遴用者,應於任用後二年內依訓練障別完成 身心障礙專業訓練四十七小時以上,成績及格,取得結訓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