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組織通則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3 年 12 月 31 日
第 11 條
一、二等職業訓練中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
八職等;副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三等職業訓練中
心置人事管理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律規定
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
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