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二一地震災區公共工程勞工就業獎助津貼執行計畫 (民國 90 年 07 月 0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07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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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公共工程」係指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 (以下簡稱機關
      ) 興辦或機關依法核准由民間投資興辦或參與投資之工程。
      前項所稱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
      物與其所屬設施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