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會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8 年 10 月 21 日
第 11 條
組織工會應有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連署發起,組成籌備會辦理公開徵求會員
、擬定章程及召開成立大會。
前項籌備會應於召開工會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及理
事、監事名冊,向其會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請領登記證
書。但依第八條規定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工會聯合組織,應向中央主
管機關登記,並請領登記證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