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工會應於年度終了前一個月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各商港所在 地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提出申請,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於年度終 了後一個月內彙報本會,並副知工會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經 審查通過後列入下年度之分配對象,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前項申請書表格式由本會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