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基金投資自設勞保醫療院所暨貸款特約公立醫院整修勞保病房辦法 (民國 84 年 06 月 2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0 年 05 月 12 日
第 11 條
貸款之醫院,未依約按期償還貸款本息者,保險人得就核付該醫院之診療
費用中,依契約所定金額扣回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