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公布第 2、6、9、22、23、24、26、27、32、39、40、41、43~46、48、49、51 條條文;增訂第 15-1、22-1~22-3、27-1、51-1 條條文及第二章之一章名,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雇主對於前條之化學品,應依其健康危害、散布狀況及使用量等情形,評 估風險等級,並採取分級管理措施。 前項之評估方法、分級管理程序與採行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