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 (民國 107 年 03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08 月 07 日
第 11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除第二條附表一編號四、四十三、二百三十一、四百七
十七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