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四年四月十一日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編號十五、二百十一、四百四十五及附表二,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 表一編號四、四十三、二百三十一、四百七十七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 行;一百十四年四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編號十五、二百十一 、四百四十五及附表二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