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 (民國 114 年 04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08 月 07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6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四月十一日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編號十五、二百十
一、四百四十五及附表二,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11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
表一編號四、四十三、二百三十一、四百七十七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
行;一百十四年四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編號十五、二百十一
、四百四十五及附表二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