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使勞工於下列各款規定範圍內從事有機溶劑作業,已採取一定措施時
,得免除設置各該款規定之設備:
一、適於下列情形之一而設置整體換氣裝置時,不受第六條第一款或第七
條規定之限制,得免除設置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
(一)於儲槽等之作業場所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從事臨時性之
有機溶劑作業。
(二)於室內作業場所(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除外),從事有機溶
劑作業,其作業時間短暫。
(三)於經常置備處理有機溶劑作業之反應槽或其他設施與其他作業場所
隔離,且無須勞工常駐室內。
(四)於室內作業場所或儲槽等之作業場所之內壁、地板、頂板從事有機
溶劑作業,因有機溶劑蒸氣擴散面之廣泛不易設置第六條第一款或
規定之設備。
二、於儲槽等之作業場所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從事有機溶劑作
業,而從事該作業之勞工已使用輸氣管面罩且作業時間短暫時,不受
第六條規定之限制,得免除設置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
裝置。
三、適於下列情形之一時,不受第六條規定之限制,得免除設置密閉設備
、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
(一)從事紅外線乾燥爐或具有溫熱設備等之有機溶劑作業,如設置有利
用溫熱上升氣流之排氣煙囪等設備,將有機溶劑蒸氣排出作業場所
之外,不致使有機溶劑蒸氣擴散於作業場所內者。
(二)藉水等覆蓋開放槽內之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或裝置有效之逆流凝
縮機於槽之開口部使有機溶劑蒸氣不致擴散於作業場所內者。
四、於汽車之車體、飛機之機體、船段之組合體或鋼樑、鋼構等大型物件
之外表從事有機溶劑作業時,因有機溶劑蒸氣廣泛擴散不易設置第六
條或第七條規定之設備,且已設置吹吸型換氣裝置時,不受第六條或
第七條規定之限制,得免設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