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6 年 05 月 18 日
第 11 條
雇主為防止產生自空氣壓縮機之空氣及通過其附設冷卻裝置之空氣,輸往
作業室或氣閘室時,發生異常升溫,應設置能迅即告知操作該空氣壓縮機
之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之自動警報裝置。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