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優良單位及人員之選拔,於次年二月起接受推薦或自薦,四月中旬 完成初審,五月完成決審為原則。 獲選之優良單位、人員或五星獎,經查證與事實不符、侵害他人權 益或參選文件填報不實者,本部得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回或取消 相關獎勵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