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4 年 11 月 11 日
第 11 條
參加技能競賽之下列人員,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免術科測試:
一、國際技能組織主辦之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奧林匹克身心障礙聯合會主
    辦之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獲得前三名或優勝獎,自獲獎日起五
    年內參加相關職類各級技能檢定者。
二、中央主管機關主辦之全國技能競賽或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成績及
    格,自及格日起三年內,參加相關職類乙級、丙級或單一級技能檢定
    者。
三、中央主管機關主辦之分區技能競賽或經認可之機關(構)、學校或法
    人團體舉辦之技能及技藝競賽獲得前三名,自獲獎日起三年內,參加
    相關職類丙級或單一級技能檢定者。
前項得免術科測試之人員,應以獲獎日或及格日已開辦之職類擇一參加,
其年限之計算依第十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前項得免術科測試之職類、級別及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關經認可單位之資格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