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共職業訓練機構導師制實施辦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0 年 02 月 01 日
第 11 條
擔任導師者,每人每月發給導師費,除比照中等學校導師費標準發給外,
並減少每週授課鐘點四小時,其所需經費,由各該機構年度預算內編列支
應。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