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補助工會團體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計畫 (民國 94 年 07 月 2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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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訓練經費補助項目及補助標準:本局得就訓練計畫中之學雜費 (含
      場地費) 、材料費、鐘點費、行政管理費及勞保費等項目,核予訓
      練經費補助,並參照本局推動地方政府辦理職業訓練經費標準及依
      據各該訓練計畫性質及內涵,核給補助數;單一班次補助最高以不
      超過新台幣一○○萬元為原則 (訓練經費自籌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
      上者,不在此限) ;惟同一單位全年度總補助訓練經費以不超過新
      台幣三○○萬元為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