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演藝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93 年 04 月 07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7 年 09 月 15 日
第 11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應不予許可:
一、違反本法或本辦法之規定者。
二、申請文件經查不實者。
三、違反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