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重建僱用災民獎勵辦法 (民國 95 年 02 月 0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9 年 05 月 08 日
第 11 條
同一事件雇主已領取相同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補助或津貼者,不得再依本辦
法申請僱用獎助津貼。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