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災區災民經營勞動合作社補助辦法 (民國 95 年 02 月 0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20 日
第 11 條
災區災民勞動合作社辦理社員業務或技術專精研習補助項目如下:
一、研習費或宣導費。
二、場地費。
三、住宿費。
四、雜支費。
五、租車費。
六、材料費。
七、稿費。
八、加班費。
前項補助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依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
標準表之規定,另訂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