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審議處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3 月 06 日
第 11 條
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之審議,就書面審查決定之;必要時,得通知申
訴人、申請人及其他相關機關、人員到場說明。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