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雇主申請家庭外籍監護工之資格條件暨其他相關規定事項 (民國 90 年 07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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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惟於本公告生效之日前,雇主已取得公
      辦民營之公立醫院、經衛生署評鑑合格之地區醫院、或鄉鎮市區衛
      生所等醫療院所,所出具仍在六十日之有效期限內之診斷證明書者
      ,雇主仍得持憑該診斷證明書申請招募或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
     【附註】本公告內容、診斷證明書、受監護人在華無親屬切結書、
      外國人聘僱管理委託書,及提前辦理入境簽證切結書等制式格式,
      得至本會職業訓練局網站http://www.evta.gov.tw下載。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