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 申請期限 請於失業資格核准日期三個月內逕向行庫申請本項貸款,並於六個 月內辦妥貸款事宜,且於銀行放款日起四個月內向職業訓練局申請 利息補貼,受理申請利息補貼時間為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 之一日至十日,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如有特殊原因,應 向職業訓練局申請延長,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