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作業須知 (民國 91 年 11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7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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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申請期限
      請於失業資格核准日期三個月內逕向行庫申請本項貸款,並於六個
      月內辦妥貸款事宜,且於銀行放款日起四個月內向職業訓練局申請
      利息補貼,受理申請利息補貼時間為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
      之一日至十日,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如有特殊原因,應
      向職業訓練局申請延長,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