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 (民國 104 年 09 月 2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30 日
第 11 條
參訓學員中途退訓時,委託或補助訓練單位之費用,其核發標準如下: 
一、實際參訓時數未達應參訓總時數四分之一者,不予核發。
二、實際參訓時數達應參訓總時數四分之一以上,未達二分之一者,核發
    半數。
三、實際參訓時數達應參訓總時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全額核發。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