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動國民就業績優評選及獎勵辦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3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30 日
第 11 條
評選委員會應先就參加評選者之文件進行初審,決定入選名單。審查時認
有必要者,得實地訪查。
評選委員會應就初審入選者,依第三條公告之評選項目及配分標準進行評
選,決定得獎名單。評選時認有必要者,得要求入選者出席備詢。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