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04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01 日
第 11 條
投保單位應置備員工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供主管機關、保險
人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本法第七條規定為查對,並自被保險人離職之日
起保存五年。
前項員工名冊,應分別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到職之年月日。
三、工作類別。
四、工作時間及薪資。
五、留職停薪事由及期間。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