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單位應置備員工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供主管機關、保險 人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本法第七條規定為查對,並自被保險人離職之日 起保存五年。 前項員工名冊,應分別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到職之年月日。 三、工作類別。 四、工作時間及薪資。 五、留職停薪事由及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