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 雇主使勞工於局限空間從事機械之掃除、上油、拆卸、檢查、修理 或調整,有導致危害勞工之虞者,應使該機械停止運轉。為防止他 人操作該機械之啟動,應採上鎖及設置標示等措施。 (勞工安生衛生設施規則第五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