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四個月期間內,雇主如有繼續聘僱該第一類外 國人之必要者,於該期限內應備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六款規 定之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聘僱許可。但聘僱許可期間不足六個 月者,應於聘僱許可期間逾三分之二後,始得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