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申請單位及聯訓單位應配合本局辦理下列各項訓練查核及績效評估 等事宜: (一) 應告知受訓學員,本局對其訓練費用之補助,並需配合本局相關 訓練訪查事宜。 (二) 應接受本局不定期訓練查訪輔導。 (三) 於辦理訓練期間或結訓後,應配合本局委託之專家辦理訓練績效 評估及成果發表、經驗分享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