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昇(聯合型)計畫 (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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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單位及聯訓單位應配合本局辦理下列各項訓練查核及績效評估
      等事宜:
   (一) 應告知受訓學員,本局對其訓練費用之補助,並需配合本局相關
        訓練訪查事宜。
   (二) 應接受本局不定期訓練查訪輔導。
   (三) 於辦理訓練期間或結訓後,應配合本局委託之專家辦理訓練績效
        評估及成果發表、經驗分享等事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