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計畫 (民國 98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2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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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補助原則:依據「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辦法」之規定,直轄市
      暨各縣市政府執行本項計之經費來源,包括各該縣市政府之身心障
      礙者就業基金、視障者就業基金,或由地方政府補助,中央勞工主
      管機關得視地方財務狀況予以補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