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於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到場閱卷時,業務單位人員 應協助閱卷之進行及維持閱卷秩序;閱卷人違反閱卷相關規定時, 應即為適當之處置。 本部及所屬各機關為維護閱卷秩序,應設置錄影裝置或採取必要保 全措施,以保全因閱卷所生爭議之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