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申請閱卷作業須知 (民國 107 年 11 月 0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11
十一、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於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到場閱卷時,業務單位人員
      應協助閱卷之進行及維持閱卷秩序;閱卷人違反閱卷相關規定時,
      應即為適當之處置。
      本部及所屬各機關為維護閱卷秩序,應設置錄影裝置或採取必要保
      全措施,以保全因閱卷所生爭議之證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