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 (民國 103 年 07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10 月 20 日
第 11 條
職安署受理申請案件,應依本辦法規定進行審核。
職安署就前項審核後之案件,應組成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補助審查委員會
,予以審議,並於每年二月底前,將前一年度補助情形報中央主管機關備
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