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雇主僱用身心障礙者初期補助試辦計畫 (民國 94 年 06 月 1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12 月 28 日
11
拾壹、經費申請應備文件及方式:
      一、雇主僱用身心障礙者連續三個月期滿後或繼續僱用達六個月以
          上,檢具下列文件向就服中心提出申請補助經費,經審核屬實
          者,依規定發給補助款:
       (一) 僱用名冊 (如附表三) 。
       (二) 經費申請表及給付收據 (如附表四) 及薪資印領清冊 (如薪
            資清冊、薪資發放證明或相關證明文件) 。
       (三) 出勤證明。
       (四) 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投保證明或相關證明文件。
       (五) 輔導費申請表及給付收據 (如附表五) 。
      二、僱用初期薪資補助撥付:雇主僱用身心障礙者連續三個月期滿
          後,檢具前項之 (一) 至 (四) 相關文件於三十日內向就服中
          心申請。
      三、繼續僱用薪資補助撥付:雇主自僱用三個月期滿後繼續僱用該
          名身心障礙者達六個月後,檢具第一項之 (一) 至 (四) 相關
          文件於三十日內向就服中心申請。
      四、輔導費補助:雇主輔導身心障礙者完成初期三個月的僱用,並
          獲繼續僱用達三個月後,檢具第一項之 (五) 相關文件於三十
          日內向就服中心申請。
      五、僱用初期之起算以申報勞工保險投保日為準。
      六、補助款之申請,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限提出
          申請者,應於期限屆滿日起七日內,以書面申請展延,展延期
          限最長為三十日,並以一次為限。
      七、就服中心應依規定將補助款納入所得。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