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作業規定 (民國 98 年 01 月 1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23 日
11
十一、各班次學員參訓費收繳作業說明:
      參訓學員負擔訓練費用,承訓單位應於開訓前向受訓學員收取並開
      立收據,於開訓後兩週內將收繳費用、開訓學員名冊 (格式如新附
      表七,製作方式詳補充說明) 及免繳自行負擔費用之證明文件報府
      審查並留存;縣市政府於核對參訓學員身份並核算參訓學員自負費
      用無誤後,應將收取款項按季彙整造冊繳回本局對口職訓中心入就
      業安定基金專戶同時亦請將開訓學員名冊檢送本局對口職訓中心,
      據以辦理相關管考作業【補充說明:承訓單位應向所接受委辦之縣
      市政府取得帳號 (縣市政府向本局對口職訓中心取得帳號) 後進入
      本局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 (TIMS)  (網址:http://tims.e
      training.gov.tw)  ,鍵入各該班次開訓學員資料,並列印出該班
      次開訓學員名冊】。各承訓單位向受訓學員收取之費用,除依本計
      畫所定標準比例收繳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名目收取其他費用,如經
      查屬實,除追繳退還參訓學員外,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