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師資格審查注意事項 (民國 106 年 09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4 年 10 月 05 日
11
十一、申請職業訓練師資格審查登記案件,應使用申請表;申覆或補繳證
      件使用公(函)文。申請表或公文均應一人一件,以利審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