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加強辦理農(漁)民轉業及第二專長職業訓練實施計畫 (民國 90 年 10 月 1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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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農 (漁) 民轉業訓用合一職業訓練」配合措施及注意事項:
   (一) 請領訓練券者資格查驗程序,由農漁民先向所屬農漁民團體申請
        農保及甲類會員證明文件,再依職業訓練券資格查驗程序辦理之
        。
   (二) 本案訓練之實施方式 (以訓練卷辦理或其他特殊情形者除外) ,
        每班訓練人數最低不得少於十人,最多以不超過三十人,其訓練
        期間至少滿一個月,且為全時日制 (全時日制係指每週白天上課
        四天以上,每月總訓練時數並達一二○小時以上) ,訓練期限最
        長以六個月為原則;凡符合農委會所訂之「農漁民參加轉業訓練
        生活津貼補助實施要點」或職訓局所訂之「訓練生活津貼作業須
        知」規定者得辦理農漁民轉業者訓練期間生活津貼補助,由公共
        職訓中心輔導並受理辦訓單位申請「訓練學員生活津貼」,公共
        職訓中心進行初審後,依規定函送農委會或職訓局辦理複審及請
        款手續。 (如因特殊需要,訓練時間非為全時日制或訓練時間未
        滿一個月或每月訓練時間未達一二○小時者,由公共職業訓練中
        心逕行核定,仍依八、訓練經費補助編列標準規定辦理) 。
   (三) 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轉介至對應窗口之公共職業訓練中心所辦
        理訓練之農漁民轉業員工,應優先予以錄訓。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