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身心障礙者社區化就業服務計畫 (民國 99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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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 執行單位之組織章程或捐助章程應明列有辦理就業促進之事項。
   (二) 執行單位應明列社區化就業服務項目、設置專責窗口及聯絡方式
        ,教養院、機構團體或學校等執行單位服務對象非現有院生、會
        員或該校學生,應以社區內身心障礙人士為主或相關單位之轉介
        ;倘執行單位同時接受其他單位之補助,服務案量應予區隔。
   (三) 執行單位就服員應專職本案服務工作,不得兼任其他職務。如就
        服員因故離職,應於十五日前報送主辦單位核備,並於三個月內
        補足該員額。
   (四) 就服員離職所遺職缺得推薦符合遴用「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
        專業人員遴用暨培訓辦法」標準人員遞補並函報主辦單位核備;
        如未能遞補,補助款項應依規定繳回。
   (五) 就服員因不可抗力等情事,未能執行職務,執行單位應主動調配
        人力至就服員復職為止,以持續推動本項工作。
   (六) 就服員如未能依規定執行或專職本項工作,執行單位應退還該就
        服員之補助款項。
   (七) 執行單位應依主辦單位補助之就服員薪資標準撥付予就服員,如
        未能足額支付,應繳回多餘之補助款項。
   (八) 執行單位應與主辦單位簽訂契約書 (如附件) ,並確實遵守。
   (九) 執行單位應隨時依社區化就業服務工作表格詳實填列,並作完整
        個案紀錄,表 0C 併同核銷憑證按季送主辦單位,工作表格表 6
        -1  及表 6-2  於次月十日前彙送主辦單位及所屬轄區之就業服
        務中心,並於每年十二月二十日前撰寫年度工作成果報告 (含就
        業機會開發及輔導個案之姓名、工作地點、工作性質以及輔導個
        案之就業服務計畫) 函報主辦單位備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