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12 日
第 11 條
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容許應力值,於第二十條第一項表中荷重狀態 B
之荷重組合,應於百分之十五限定範圍內增值;同表中荷重狀態 C  之荷
重組合,應於百分之三十限定範圍內增值。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