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及政府機關發包興建之重要建設工程專案核定聘僱外籍營造工作業規範 (民國 96 年 02 月 1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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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工程已完工或已領有使用執照時,所聘僱之外籍營造工應全數遣返
      出國。
   尚未取得使用執照之工程,如因工程驗收期間仍需留用外籍營造工
      ,且外籍營造工聘僱許可期間尚未屆滿,雇主得檢具工程主辦機關
       (構) 出具之工程預定完成驗收日期證明,向本會申請延長工期,
      所能留用之人數以該工程有效許可之外籍營造工人數百分之二十為
      上限。但不包括未引進之許可人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