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輔助器具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3 月 2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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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接受補助單位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所需機具設備之採購,並於完成
      驗收手續後十五日內,檢附支出原始憑證 (須為本局每年度公告受
      理後購置所取得者) 、財產增加單及成果報告函送本局辦理撥款及
      核銷事宜。核銷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
      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 (捐) 助金額 (核銷表如附件三)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