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接受補助單位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所需機具設備之採購,並於完成 驗收手續後十五日內,檢附支出原始憑證 (須為本局每年度公告受 理後購置所取得者) 、財產增加單及成果報告函送本局辦理撥款及 核銷事宜。核銷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 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 (捐) 助金額 (核銷表如附件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