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雇主僱用身心障礙者初期補助要點 (民國 97 年 01 月 2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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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補助款之申請,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限提出申請
      者,應於期限屆滿日起七日內,以書面申請展延,展延期限最長為
      三十日,並以一次為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