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理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 (民國 94 年 06 月 1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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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開發個案:各區就業服務中心辦理本計畫應結合社區化就業服務,
      身心障礙就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就業服務員應協助僱用單位提出
      職務再設計申請。
      一、身心障礙者因生理或心理功能之限制而無法達到預期績效時。
      二、身心障礙者初進職場或雇主有意願提供就業機會,但工作環境
          有障礙時。
      三、身心障礙者工作上需要輔助器具之協助時。
      四、身心障礙者工作地點變更或職場遷移時。
      五、身心障礙者因職務調整或工作流程變更致工作有困難時。
      六、因職業災害重返職場或轉換工作時。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