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業務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8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2 月 17 日
11
十一、海員總工會、船長公會及受託辦理勞保業務之團體,亦得依本要點
      規定向本局申請補助,補助標準如下:
  (一)按時彙繳當月勞保費者,依其當月勞保費計費人數,補助每人每
        月新臺幣十四元。
  (二)按時彙繳當月職保費者,依其當月僅參加職保者計費人數,補助
        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元。
      依前項規定申請補助者,其申請與結報程序、補助款運用範圍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準用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第四點至第八點、第九
      點第二款及第十點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