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海員總工會、船長公會及受託辦理勞保業務之團體,亦得依本要點 規定向本局申請補助,補助標準如下: (一)按時彙繳當月勞保費者,依其當月勞保費計費人數,補助每人每 月新臺幣十四元。 (二)按時彙繳當月職保費者,依其當月僅參加職保者計費人數,補助 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元。 依前項規定申請補助者,其申請與結報程序、補助款運用範圍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準用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第四點至第八點、第九 點第二款及第十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