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推動工會團體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計畫 (民國 96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22 日
11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 經費補助之用途與本計畫規定不符或訓練計畫中開班人數少於十
        人者。
   (二) 所送訓練計畫本局已區隔於其他訓練計畫辦理執行者或該計畫已
        接受其他政府單位補助者。
   (三) 三年內曾執行本局訓練計畫或其他政府單位訓練計畫,經核定執
        行績效欠佳,或單位組織財務不健全或有不良事實紀錄者。
   (四) 本計畫為就業導向型職業訓練,所送計畫如屬基礎教育、語文、
        體育活動、藝術、民俗、休閒及有爭議之訓練 (如涉及醫療行為
        ,違反善良風俗習慣) ,或課程與就業目標直接關聯性不顯著之
        訓練學習活動,均不予受理。
   (五) 所送計畫無促進就業效益或效益過低者。
   (六) 本局審查補助申請案時,不願配合派員說明或安排實地訪查評估
        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