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補助辦理失業者、原住民、中高齡者及婦女職業訓練計畫 (民國 96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0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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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 經費補助之用途與本計畫規定不符或訓練計畫人數少於十人者。
   (二) 所送訓練計畫或總體計畫項下子訓練計畫經費,已接受本局補助
        者。
   (三) 三年內曾受政府單位相關補助,經核定執行績效欠佳、單位組織
        財務不健全或有不良事實記錄者。
   (四) 所送計畫屬基礎教育、語文、涉及醫療行為、違反善良風俗習慣
        、有爭議或其他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而未獲同意之訓練,
        或者計畫與促進就業無關之學習活動。
   (五) 所送計畫之促進就業效益分析,其保證就業率未達百分之五十以
        上者。
   (六) 本局審查補助申請案時,不願配合派員說明或安排實地訪查評估
        者。
   (七) 本會與原住民委員會有關原住民職業訓練業務分工,本局補助辦
        理原住民之相關訓練以專業及技術性訓練為主,社區型技藝訓練
         (有關文化產業、社區照顧之訓練) ,則由原住民委員會補助辦
        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