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受補助工會應於工會教育結束之日起十四日內,檢具文件、資料以
專函方式送本部結報。
前項結報文件、資料如下:
(一)原核准函影本;經本部同意變更者,並附同意變更函影本。
(二)收據(如附件七)。
(三)活動課程表。
(四)成果及經費支用報告表(附件八)。
(五)切結書(附件九)。
(六)出席人員簽到名冊影本(附件十)。
(七)彩色列印或沖洗之活動照片,並註明各活動課程名稱及師資(附
件十一)。
(八)交通費、場地租金、住宿費之佐證資料,如:發票影本、收據影
本等。
活動辦理保險之佐證資料(無則免附),如:保單(或其他等同效
力之投保證明)、保險人員名冊。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
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收據應註明受補助工會之名稱、受補助金額、具領人(應有受補助
工會全銜及理事長、出納、會計三人用印,並加蓋單位圖記。受補
助工會無專任會計人員或出納人員者,得由監事會召集人或常務監
事代為用印)、銀行帳戶戶名、帳號(含銀行代號)。
受補助工會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文件、資料內
容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受補助工會對於自行保存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相關規定妥善保存,供本部事後審核,作成相關紀錄,受補助工會
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應依情
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工會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
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