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辦理天然災害臨時工作津貼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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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之臨時工作津貼發給基準,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基
      本工資核給,且一個月合計不超過月基本工資。
      用人單位執行用人核定案之期間,及進用人員從事臨時工作津貼工
      作期間,由分署評估天然災害實際狀況予以核定,最長六個月。
      前項核定之期間內,於該核定案之災區再次發生重大天然災害,且
      用人單位有繼續進用人員重建家園之需求者,得向分署申請延長執
      行期間及工作期間,最長六個月。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