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督導及考核 (一)計畫執行期間,承辦單位應配合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管考及其他 需求作業,提供相關資料及參與相關活動。必要時配合主辦單位 及執行單位不定期訪視。 (二)計畫執行期間,承辦單位經本會查核未依計畫用途支用、虛報、 浮報之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經費外,執行單位得依情節輕重 對執行單位停止委託一年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