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六年度補助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運用民間勞資關係中介團體協處勞資爭議實施要點 (民國 96 年 03 月 2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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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主管機關應組成審查會,就中介團體所提出之協調案件及諮詢服務
      案件相關文件進行審查。委員至少三人,其中外聘委員人數不得少
      於二人。外聘委員應為具法律或勞資關係專業背景之律師、學者、
      專家,並應注意利益迴避;曾任或現任中介團體之理監事、會務人
      員不得為審查委員。外聘審查委員之人選,應先報本會備查後,始
      得聘任。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