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辦理貸款期間: 經審查通過者,應持通知書及備妥辦理貸款之相關文件於三個月內 ,向承貸銀行及所屬各地分支機構辦妥貸款。 未能於前項所定期間內完成撥款,在期間屆滿日前,得敘明理由向 本會申請展延一次,展延期間最長三個月。